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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0 点击数量:

市语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语委,各高等院校,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1月17日

重庆市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语言文字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充分发挥其服务重庆市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功能,根据《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主要用于支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重点支持语言生活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对语言文字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理论类问题研究,支持与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相关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

第三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重庆市财政拨款,同时接受相关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立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体制:

(一)市语委、市教委是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项目研究中长期规划和项目指南;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组织签订项目立项合同,按照合同划拨项目经费;布置项目验收结项;负责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根据本单位相关项目管理细则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等;按照合同要求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经费和条件保障;做好项目相关服务工作,及时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组织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应用等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立项合同组织项目参与人召开开题会、论证会等,落实项目研究任务分工,按时完成各项研究任务,按照有关要求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教育研究所是重庆市语言文字科研工作的执行部门,在市教委语委办的具体指导下,开展项目的日常组织与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立项

第六条  项目每年发布一次。项目类型主要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为2-3年;一般项目研究期限为1-2年。

第七条  项目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职教师或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重点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人员需两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推荐同意)或具有博士学位。

(三)委托项目和其它各类专项任务申报条件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八条  其他申报要求:

(一)同一申报人同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主持同级同类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当年新项目;同一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可参与2个重庆市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的申报。

(二)项目申报人即项目负责人,限为1人。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

(三)申报人申报资助项目的相关研究,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所申报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的成果申报多家同级别项目,鼓励以此为基础,申报更高级别项目,如国家语委、教育部项目等。

(四)已获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及其子项目,以及已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方式组织开展,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负责对申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申报项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价值进行初审。

第十条  市语委、市教委按照有关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要求,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重点,结合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需保密的除外),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语委、市教委签订项目任务书,因项目负责人的原因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组织开题,项目开题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所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重庆市教委语委办。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项目过程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报书中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抽查制度。

市语委、市教委将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进展状况抽查。抽查的评审意见将作为项目管理和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除根据评审意见和市语委、市教委确定的资助额度对原项目申报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外,项目组不得擅自对已批准立项后的内容进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语委、市教委审核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四)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

(五)项目组主要成员变更(须在中期前提出并备案);

(六)终止研究协议;

(七)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有正当理由,且在项目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点项目外,申请延期1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1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已在年度项目指南或申报公告中说明研究期限的项目不得延期。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单位的,原单位需承诺继续负责项目管理至结项。或经原单位与现单位协调一致,由原单位提出变更单位的申请,报市语委、市教委批准。协调不一致的,市语委、市教委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组不得组织开展与项目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不得以项目合作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项目组名义自行刻制印章。如有违反,市语委、市教委将作出撤销项目处理。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需履行结项手续。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和市语委、市教委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

第十九条  提出结项申请的条件:

(一)原则上,项目成果应至少符合下列2项条件:

1.研究论文或获奖成果:重点项目至少要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相关研究论文,或相关研究成果获省市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一般项目至少要公开发表1篇相关研究论文,或相关研究成果获省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2.研究报告:重点项目须撰写不少于2万字的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被省市级相关部门采纳、写入文件;一般项目须撰写不少于1万字的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被区县级相关部门采纳、写入文件。

3.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译著、教材编写、辞书、科普文章、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对重点项目成果的评估要特别注重考察其为国家、重庆市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况。

4.以下情况可以免结项:形成专著出版;经市语委、市教委组织专家认定,以相似题目成功申报上一级科研项目。

(二)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三)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重庆市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字样(含项目名称、编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期满30日内,按顺序将《重庆市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申报书》(复印件)、立项通知书(复印件)、《重庆市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最终研究成果、成果摘要报告(3000—5000字)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教委语委办。

第二十一条  最终研究成果的结项验收工作由重庆市教委语委办组织专家实施,视情况采取通讯评审结项或会议评审结项的方式。其中,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采用会议评审结项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市语委、市教委对结项验收通过、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对暂缓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退回申请人限期修改后,重新提交结项验收。修改后仍不能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二十三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项目成果归市语委、市教委和项目组共同所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拥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市语委、市教委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的资金状况,综合考虑项目类别、立项类型、预期成果等情况予以确定。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具体要求参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我市相关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制定本单位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财务审计并按规定退回全部剩余资金,如有违规使用的资金应当一并退回。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单独设置项目明细账进行核算。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及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市语委、市教委将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语委、重庆市教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