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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3月8日)

发布时间:2024-04-12 点击数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工程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渝哲社小组〔2023〕2号)、《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渝哲社小组〔2024〕1号),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2〕9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工程基金主要来自国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法捐赠,以及宣传思想文化专项资金切块安排,用于资助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文化强国建设,以及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准予立项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创新工程基金管理,应当以创新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组织运行方式为目标,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工程基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创新工程基金用于对创新工程研究项目的立项资助。资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基础研究。

(二)党的创新理论重庆实践研究。

(三)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篇章的探索研究。

(四)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平台建设研究项目。

(五)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及创新团队培养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创新工程基金资助标准:

(一)以“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全国知名专家开展重大研究项目的,资助30万元50万元/项。

(二)申报、委托或追加立项为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的,资助20万元/项。

(三)申报、委托或追加立项为创新工程重点项目的,资助10万元/项。

第七条 创新工程基金支出应与创新工程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相关。参照《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渝社联发〔2022〕52号)执行,其中:

(一)直接费用是指准予立项的创新工程研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费、劳务费和设备费。

(二)间接费用是指创新工程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团队,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创新工程研究项目正常结题的,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40%核定间接费用;结题成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60%核定间接费用。

(三)承接创新工程研究项目的创新团队属事业单位的,使用创新工程基金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限制,按我市规定据实追加绩效工资总量。

(四)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盘活社科类科研结余资金用于组织实施创新工程研究项目。鼓励相关单位联合出资实施创新工程研究项目。

第八条 创新工程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审定创新工程基金和基金资助的创新工程研究项目管理制度,审定年度基金资助和经费使用方案,监督基金和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基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重庆社科院承担创新工程基金管理主体责任,应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负责拟定基金和创新工程研究项目管理制度,做好代管基金的预算编制、账务核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定期报告基金项目推进和资金使用情况。重庆社科院根据创新工程基金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创新工程研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等工作,提出项目的资助类型、数量及资助金额,按程序审批后执行;加强对准予立项基金资助研究项目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运用。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创新工程研究项目可采取预算制、包干制等方式,实行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项目负责人是基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基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渝哲社小组〔2023〕2号)和《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渝哲社小组〔2024〕1号),结合创新工程基金资金需求、市级财力可能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审核市级专项切块用于基金的资金预算,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并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创新工程基金资助项目实行包干制的,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应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基金使用,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和履行调剂程序。创新工程基金管理部门制定包干制项目的管理规定和负面清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四条 创新工程基金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国家对相关支出事项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创新工程基金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重庆社科院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