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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创新券专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08 点击数量:

一、什么是科技创新券专项?

科技创新券专项是市科技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用于资助科技型企业、创客及创业团队购买有利于创新发展的相关服务。

创新券遵循“鼓励创新、注重绩效、坚守诚信、自愿领兑”的原则,以后补助方式兑现,引导和激励创新资源对接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二、创新券分为几类?面额是多少?使用范围是哪些?

创新券分为资源共享券和融资辅导券。

资源共享券用于购买《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所列的科技服务,面额分为1万元和2万元两种。面额1万元的由区县科技部门代为领取和使用,且每年可领取和使用多张,用于培育拟入库企业系统的企业和创客、创业团队;面额2万元的由符合资助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领取和使用,每年可以申领和使用1张。

融资辅导券用于科技型企业上市或挂牌辅导服务,面额为4万元。由企业系统中拟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科技型企业申领和使用,单个资助对象只能申领和使用1张。

 

三、资源共享券使用和兑现的时效性有什么要求?

资源共享券有效期为1年,未在有效期内使用或领券后60日内未使用,以及有效期届满后90日内未申请兑现的创新券均自动作废。

 

四、入库科技型企业申领资源共享券需符合哪些条件?

入库科技型企业申领资源共享券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成立时间3个(含)纳税年度以内;

2、已及时、准确地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3、上年度无违法违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不属于信用联合惩戒对象。

 

五、创新券的申领程序是什么?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适时发布申领通知。

2、在线领券。区县科技部门和科技型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适时登陆企业系统领取创新券。

 

六、创新券使用有何要求?

创新券由区县科技部门和科技型企业向接券机构单向流通,可以根据购买服务的实际需要进行拆分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送等。

 

七、接券机构分为哪几类?

接券机构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自愿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注册登记,通过接收创新券为用券方提供科技服务、上市或挂牌辅导服务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机构:

1、能够提供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服务的高等学校。

2、能够提供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服务的科研机构。包括:科研机构指全市科研事业单位、市属转改制科研机构。

3、经科技部或市科技局认定,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

4、具有有效CMA或CNAS资质,能够提供检验检测服务(限CMA或CNAS授权目录范围内)的检测机构。

5、从事科技创新板挂牌代理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6、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注册为接券机构后,可授权本单位能够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专家或团队,直接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

 

八、创新券兑现的程序为何?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于每年7月底前发布通知,集中受理创新券的兑现申请。

2、提交资料。接券机构根据市科技局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登录系统,提交拟兑现的服务订单或服务合同,下载打印《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达市科技局。

3、核对确认。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不低于订单数量15%的比例,对申请兑现的创新券进行抽查,并提出核对意见。

4、予以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的核对意见,提出拟兑现创新券的单位名单和金额,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5、集中支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于次年4月底前一次性集中拨付资金。

 

九、兑现创新券有哪些具体要求

1、接券机构按规定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上市或挂牌辅导服务后,在科技型企业上市或挂牌后的当年,方可申请兑现该企业支付的融资辅导券。

2、接券机构申请兑现面额1万元的资源共享券应先提请区县科技部门出具书面绩效证明,并且每新培育入库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达到E级及以上)10家可申请兑现1次。不足10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兑现申请,累积至10家后再予以兑现。

 

十、对接券机构接券提供科技服务有何激励政策?

接券机构可利用兑现创新券获得的资金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实行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管理、自主结题,经费包干使用。符合市级科技计划要求的项目,可以申请入库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议通过的项目,将下达重庆市科技创新券专项项目计划。

 

十一、对违规违法领用及兑付创新券的主体处罚措施有哪些?

科技型企业、区县科技部门领用创新券和接券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凡有举报经核实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重复申报资助等行为的,市科技局将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